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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利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55号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郑畅翔。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委托代理人:龚雅科。被申请人:孙利国。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9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孙利国名下的车辆与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900000元范围内查封下列财产: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利国名下车牌号分别为浙B×××××、浙B×××××的汽车二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孙利国名下位于嘉里商务大厦的房产(权证号:2009012426、2009012422、2009012577、2009012396、2009012393、2009012423)。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