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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7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清惠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惠,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560号原告黄清惠,女,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曾祥书,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浩(系原告之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惠与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惠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昌菊、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惠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清惠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