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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小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小初字第19号原告:姜某甲,男,儿童。法定代理人:曲某某,女,个体。被告:姜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铭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