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夏广君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98号原告夏广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原告夏广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4)第2800号-不存)(以下简称2800号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7月16日,西城分局依据夏广君的申请作出《登记回执》(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2777号-回),内容为:“夏广君:您好,我们于2014年7月16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2012年6月6日09:56:41先农坛派出所袁恩迎民警到现场,经了解,20余名大连上访欲到西客站乘122时,因不买票与122司机发生纠纷民警已解。要求调取处警时全程监控视频并公开的申请。我们将于2014年8月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2014年8月4日,西城分局作出2800号告知书,内容为:“夏广君:您好,我们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2777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2800号告知书于当日送达夏广君。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2800号告知书已经对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进行了告知,该告知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夏广君于2014年8月4日签收2800号告知书,直到2015年6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广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夏广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