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盼惠、姜海霞、张扬阳、张箭扬与于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惠,姜海霞,张扬阳,张箭扬,于忠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张盼惠。原告姜海霞。原告张扬阳。原告张箭扬。被告于忠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盼惠、姜海霞、张扬阳、张箭扬诉被告于忠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于忠海所有的蒙J535**、蒙JG1**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忠海所有的蒙J535**、蒙JG1**挂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于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