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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彤欣,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园区金汇路66号。代表人王月玲,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庆速 录 员  邵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