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祁洪贵与张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洪贵,张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860号原告祁洪贵,居民。被告张长超,居民。原告祁洪贵与被告张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祁洪贵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长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祁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祁洪贵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