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民申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金琪、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翠娥用益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琪,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翠娥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琪,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郑尔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清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翠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再审申请人金琪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翠娥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立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金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金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金琪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