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改金与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金,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亚娟,信朝阳,杨波,陈丽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李改金。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强。被告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陈亚娟。被告陈亚娟。被告信朝阳。被告杨波。被告陈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金诉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亚娟、信朝阳、杨波、陈丽霞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改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依法撤回对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金撤回对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