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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改金与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金,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亚娟,信朝阳,杨波,陈丽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李改金。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强。被告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陈亚娟。被告陈亚娟。被告信朝阳。被告杨波。被告陈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金诉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腾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亚娟、信朝阳、杨波、陈丽霞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改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依法撤回对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金撤回对被告洛阳传嘉世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