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泽东与崔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泽东,崔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哈泽东,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君,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女,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哈泽东与被告崔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哈泽东与被告崔丽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协议签订地为香坊区,如发生纠纷,归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故哈尔滨市南岗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