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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泽东与崔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泽东,崔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哈泽东,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君,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女,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哈泽东与被告崔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哈泽东与被告崔丽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协议签订地为香坊区,如发生纠纷,归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故哈尔滨市南岗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