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55号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9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825982-5。法定代表人蔡秀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泉,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尚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庄慧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