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方勇江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江,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方勇江。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负责人郑欲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翔(受该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江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9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原告方勇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方勇江预交),由方勇江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臻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