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兆骏与杨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高兆骏。被执行人杨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兆骏与被执行人杨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伟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伟名下有陕XXXX**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伟名下陕XXXX**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更相关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