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维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维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37号罪犯徐维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2)潍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维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赔人民币20600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02)鲁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8月9日至2004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维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维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维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维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维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