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明鑫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57号罪犯王明鑫,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明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于2008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4分,并取得焊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铆装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6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