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根香、杨丽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根香,杨丽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74号申请人:吴根香。申请人:杨丽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根香与申请人杨丽园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1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根香与申请人杨丽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杨丽园欠吴根香借款本金31000元,分十六期归还:从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月止,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2017年2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若杨丽园有一期未依约还款,则吴根香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晔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