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窦登祥与杨光武、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登祥,杨光武,罗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窦登祥。被告杨光武。被告罗文锋。原告窦登祥与被告杨光武、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窦登祥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