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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窦登祥与杨光武、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登祥,杨光武,罗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窦登祥。被告杨光武。被告罗文锋。原告窦登祥与被告杨光武、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窦登祥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