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鸽诉被告郭某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鸽,郭某锋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郭某鸽,女,汉族,1982年5月4日生。被告:郭某锋,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鸽诉被告郭某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鸽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丹审 判 员 刘花蕊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