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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圣鹰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圣鹰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梅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井岸镇桥东工业开发区第*幢。法定代表人:丁梅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南京圣鹰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南京圣鹰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