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袁震慧诉王欢不当得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震慧,王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80号原告袁震慧,男,29岁。委托代理人黄晓英,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欢,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震慧与被告王欢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震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2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震慧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