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行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姜桂芳与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芳,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356号原告姜桂芳。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局长。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职务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芳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姜桂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桂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桂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