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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辖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先伟与宋端永、魏哲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伟,宋端永,魏哲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辖初字第0011号原告汤先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耿明,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端永,居民。被告魏哲峰,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原告汤先伟诉被告宋端永、魏哲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杲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书面审查,2011年9月8日,原告汤先伟与被告宋端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一份,由原告汤先伟承包峄城凤鸣山庄棚改区XXX号楼模板制作与安拆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魏哲峰作为保证人在工程分包合同书上签字担保。合同同时约定,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选择向邳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因工程款纠纷,原告汤先伟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6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因此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法定管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