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桂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腊月三十举行了结婚仪式。2002年8月22日生育长女李某甲,2004年9月14日生育次女李某乙,2010年1月27日生育长子李浩。由于原、被告结婚仓促、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对原告和子女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一说话就吵架,被告有时还打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有余,已没有任何感情。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抚养两个女儿李某甲和李某乙,被告抚养儿子李浩,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12月3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于2002年8月22日生育长女,取名李某甲,2004年9月14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2010年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浩。另查明,原告自愿放弃嫁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也是父母双方的义务。本案原、被告有三名子女,原告请求抚养两名女儿李某甲和李某乙,被告抚养儿子李浩,互不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嫁妆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李某甲和李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非婚生子李浩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