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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铁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雪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铁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吴雪建(绰号小妹),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襄铁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雪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雪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吴雪建由平顶山火车站乘上南通至重庆北的K663次旅客列车,伺机盗窃。当日5时许,列车运行在平顶山至平顶山西区间时,吴雪建趁15号车厢74号座位旅客王某瑞睡觉之机,用刀片将其上衣右侧内口袋割开,扒窃现金人民币724元。后吴雪建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雪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复印件、火车票,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有证人都某雄、杨某强、陈某仓的证言,有被害人王某瑞的陈述,有被害人上衣及赃款照片,有受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雪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雪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雪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