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洪国与肖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国,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国,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松,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关于张洪国与肖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肖松应给申请人张洪国223丁砖。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洪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来彬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