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刚与黄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黄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朱志恒,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正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娟,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黄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邗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刚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韩凯代理审判员 吕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