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32号原告:林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冯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