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吉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鹏翔,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价值23249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23249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23249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