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郑某某,女,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齐爽,系辽宁省义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冯素华,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