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郑某某,女,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齐爽,系辽宁省义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冯素华,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