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成胜与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山东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成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号甲。负责人:王诵怿,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宋成胜因与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山东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成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