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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任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燕,任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95-1号申请人王海燕,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半壁山镇西窝铺村南庄34号,身份证号:×××,电话:131XX****XX。被申请人任小伟,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蓝旗营镇古石村125号,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海燕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小伟驾驶的冀H8K0**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任小伟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小伟驾驶的冀H8K0**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