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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海渤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50号罪犯陈海渤,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莱州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盗窃罪、抢劫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09)枣刑执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海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海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