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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富锦市地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试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地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地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地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试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