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房绍举与刘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绍举,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房绍举。被执行人刘钢。申请执行人房绍举与被执行人刘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382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