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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房绍举与刘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绍举,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房绍举。被执行人刘钢。申请执行人房绍举与被执行人刘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382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