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培玉与冯凤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玉,冯凤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王培玉,女,汉族,青岛市海慈医院急诊室护士,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店埠镇,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凤杰,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玉诉被告冯凤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