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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296号原告彭某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李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孟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