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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恒永与周广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永,周广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恒永,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广田,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永与被告周广田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恒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区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