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辖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喆与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辖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喆。上诉人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宁市任城区,因此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喆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杨喆起诉称,2014年6月3日,上诉人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喆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杨喆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在约定期限内,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杨喆损失1.2万元。被上诉人杨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损失1.2万元等。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项下施工行为地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益同审 判 员 马智泉代理审判员 王 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