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任继红与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红,王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任继红。委托代理人:高飞华,青岛市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在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红诉被告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