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7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才,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才,男,汉族,1953年4月1日生,退休职工,住高新区新空间花园10-1-301室。被执行人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泰大道157号。本院在执行韩庆才诉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827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