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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于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黑山县。被告杜某某,女,满族,无业,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