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郭思与上海兴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上海兴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50号原告郭思,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兴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戴克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与被告上海兴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因起诉对象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