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贝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