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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贝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