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鲁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鲁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12号罪犯陈鲁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鲁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鲁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间,获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鲁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5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足额履行完毕。执行机关还提供了曲阜市司法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曲司评字(2015)第04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陈鲁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曲阜市司法局出具了陈鲁强原所在单位和家庭同意接收该犯,且具有管束能力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足额履行罚金,假释时可适当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陈鲁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