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曾晓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世,陈英,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1号异议人曾晓世,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健,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潘来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晓世,自然情况同异议人。本院在执行(2013)经开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曾晓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曾晓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曾晓世称,2012年2月1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陈英达成(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0号调解书,由于异议人未能按期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执行本案。开发区法院在执行中委托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持有的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申请人持有的40%的股权。现法院在本次拍卖中存在错误:1、法院一直没有计算申请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2、评估报告书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而本次拍卖的时间是2015年7月6日。时间已过一年。申请人的股权价值已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应重新委托机构评估股权价值;3、本次拍卖的保留价应是评估价。而办案人员将本次拍卖的保留价确定为评估价值的80%,有失公平。故异议人请求本院中止拍卖,明确申请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并重新评估,重新确定股权拍卖的保留价。本院查明,2012年2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对原告陈英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孙智刚、担保人曾晓世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立案执行。本院执行部门于2014年6月委托辽宁中盛联盟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80%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估。2014年10月25日,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在持续经营、缺少流通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240760700元。并表明本评估报告日为2014年10月25日。本报告书使用有效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2015年2月27日本院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定,确定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5年5月8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3)经开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已质押的被执行人曾晓世所持有的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40%股权。2015年6月18日,该拍卖公司公布司法拍卖公告。公告本次拍卖标的为曾晓世持有的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40%股权,拍卖保留价为9630.428万元,竞买保证金500万元。(第一次拍卖,整体拍卖)。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3)经开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司法拍卖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针对异议人曾晓世提出的法院一直没有计算申请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问题,因此问题不属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故对此异议不予受理;对异议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书有效使用期为一年,现已过一年,法院应重新委托机构评估股权价值问题,虽然涉案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有效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但本院执行部门已于2015年2月27日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且评估拍卖机构已于2015年6月18日公布司法拍卖公告。此均在评估报告使用期内。故对异议人此项异议不予支持;对异议人提出的本次拍卖的保留价确定为评估价值的80%,有失公平问题。经评估,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80%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40760700元。本院执行部门裁定拍卖已质押的被执行人曾晓世所持有的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40%股权。该部分股权价值应为120380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的规定,本案涉案财产的拍卖系第一次拍卖,其拍卖保留价应为评估价。即为120380350元。现司法拍卖公告上拍卖保留价为9630.42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曾晓世提出的本次拍卖的保留价应为评估价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执行部门对本次拍卖保留价的确定,并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二、驳回异议人曾晓世提出的其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