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薛纪山与宫涛、刘红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纪山,宫涛,刘红森,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薛纪山。被告宫涛。被告刘红森。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原告薛纪山与被告宫涛、刘红森、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