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萍与被告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萍,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030号原告张立萍。委托代理人张欧,系辽宁申扬律师��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士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国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萍与被告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立萍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议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