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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终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炳荣、陈浩生等与邵忠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炳荣,陈浩生,邵忠诚,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1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炳荣,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董连猛,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生,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钟卫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忠诚,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郭伟。原审第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学彬,区长。委托代理人苗齐,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教育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炳荣、陈浩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的规定,爱辉学院的财产不属于个人出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政府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故,原告陈炳荣、陈浩生无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学院的剩余财产,其要求依法确认二人对学院的股份权益并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原告按照《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剩余财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的规定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因该《清算方案》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手续。”这说明如何确定奖励(合理回报)问题带有行政性质,方案须上报批准,非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炳荣、陈浩生的起诉。上诉人陈炳荣、陈浩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爱辉学院全部财产由政府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条,均未明确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由政府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而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学生学费、工资、保险费、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办学积累财产在支付学生退学学费、工资、保险费用、偿还债务、返还举办者投资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的情况合理分配”。原审判决认定爱辉学院全部财产由政府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错误。2、上诉人参与了爱辉学院的创办,履行了出资义务,是爱辉学院的创办人,原审法院未进行实质审查,仅以“爱辉学院财产不属于个人出资”为依据否认上诉人对爱辉学院的股份权益太过草率。3、爱辉学院办学积累的财产属于创办人的共同财产,上诉人有权要求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爱辉学院1993年成立至2004年3月31日之前的办学积累资产不应当受《实施条例》的调整,《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应适用。爱辉学院为股份制办学,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办学积累属于出资人共有,该性质不因实施条例的生效而改变。退一步讲,即使爱辉学院自创办之日起办学积累受其调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本年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的规定,学校年度净收益的75%属于出资人的回报。本案中,为了爱辉学院更好的发展,各出资人未按年分配所得收益,并不代表出资人放弃权利,其应得部分应当视为出资。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属于个人出资”之规定是针对应提取的25%的发展基金而言,而不是所有资产。现爱辉学院停办,上诉人有权要求分割财产返还出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捐赠书》无效,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爱辉学院财产,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爱辉学院停办后,其财产的处理问题,河北省教育厅于2010年8月30日下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该方案决定学院财产由教育厅组织清算并对学院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在清算办法中规定:(1)办学积累不属于个人出资(2)清算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学院的剩余资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程序。如举办者愿将应得部分捐助国家民办教育事业,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办者相应的荣誉。(3)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学院财产清算的过程,是各有关方面依法办事的过程,也是检验各方执行法律规定的过程,市教育局要配合省教育厅依法行政,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要按法律要求积极协同,……。2010年8月30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该意见最后为“同意该学院全部剩余资产捐献给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并作为教育资源使用和管理,学院其他遗留问题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因此,对爱辉学院财产的清算是其主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于爱辉学院财产的资产数额和性质的认定、处理方式等均是在行政部门的直接组织指导下作出的,故陈炳荣、陈浩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陈炳荣、陈浩生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双全审 判 员 史福占审 判 员 权金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