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7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连友,邵立平,温树翠,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孙连友,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10号院17号楼1号。被执行人邵立平,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11号院3号楼3单元501号。被执行人温树翠,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南一巷26号楼3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太平路和平小区4号楼3单元40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连友、邵立平、温树翠、吴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4181.1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ì?T???T?T?′??鸀??萑?搒???葠?摧偂?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ì?萑?搒??è葠?摧Jí?萑?搒??è葠?摧偂???灤t愀?摧旜??愁?摧?ú??????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愀?漀?????洀H渄H甄????????摧???9『????????芰??????????┅°?厰??????#?#?#墭#?$寚%?&宄'?(???????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