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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龙传兴与高和雷刑附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传兴,高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龙传兴,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高和雷,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龙传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对民事判决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和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传兴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